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生父”

发布时间:2015-07-01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2000年起,老王与小王母亲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2001年小王出生后,老王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于是,他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给付从出生到18岁的全部抚养费。老王则否认他与小王存在血缘关系,但承认与小王的母亲赵某发生过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小某提出与老王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但老王明确表示不同意。

法院认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如果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推定,小王与老王间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更高安康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老王虽否认其与小王存在亲子关系,但其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且未提供相应的反证,故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本内容源自://www.akbchina.com/news/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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