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应
DNA亲子鉴定是指可以在DNA程序中作为证据、证明使用的亲子鉴定。
我中心接受公、检、法、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进行DNA亲子鉴定,要求:单位委托的出具委托书,所有被鉴定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我鉴定中心办理。
我中心所出具的DNA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被国际认可,可用于办理DNA、公证、移民、打官司等。
①《中华安康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安康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更高安康法院 更高安康检察院公安部DNA部卫生部精神疾病DNA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二条 精神病的DNA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③《DNA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DNA部第63号令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DNA鉴定人(以下简称DNA鉴定人),是指取得DNA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DNA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技术人员。
本内容源自://www.akbchina.com/news/1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