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见证:女人给男人带了绿帽子再***取赠予的房产,太不厚道了

发布时间:2019-11-22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因考虑到子女年幼,常先生在与妻子魏女士离婚时自愿将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赠与双胞胎女儿。不料两年后,常先生竟意外获知女儿并非其亲生,因此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


    前妻却拒绝配合重新鉴定。于是,法院依法作出推断……


    婚姻尽头:房屋赠与双胞胎


    原告常先生与被告魏女士于2003年结婚,2007年生育儿子小亮,2014年生育双胞胎女儿小甜、小梦。2015年3月,魏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甜、小梦的名义网签购买了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某小区的涉案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7.0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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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常先生与魏女士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亮由常先生抚养,女儿小甜、小梦由魏女士抚养,涉案房屋室内家电家具归小甜、小梦所有。2016年10月,常先生委托魏女士出售了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22万元,包含家具家电价值后实际售价近180万元。


    突生变故:男方要求拿回份额


    离婚两年多后,在他人的提醒下,常先生对双胞胎女儿小甜、小梦是否系其亲生产生了怀疑。为了解答心中的疑惑,今年1月23日,常先生带着一份匿名毛发来到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生血缘关系鉴定,却被告知鉴定结论排除常先生与送检毛发供者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同年4月,常先生将小甜、小梦、魏女士一同告上江苏省常熟市安康法院,要求撤销其关于涉案房屋及家具家电的赠与,依法分割出售该房屋及家具家电所得价款的一半份额,并要求被告方负担鉴定费4000元。


    立案后一周,常先生又带着小甜找到另一家公司,再次对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检材为双方的口腔拭子,检验意见依然是排除双方的亲子关系。


    针锋相对:女方拒绝再鉴定


    庭审中常先生称,***次鉴定是其母亲直接采集了小梦的头发交由他进行的,两次亲子鉴定均有证人在场,第二次鉴定亦有录像及照片予以证实。他认为,赠与是建立在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基础上,现原告与被告一、二并无血缘关系,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撤销赠与合情合法。


    被告魏女士则认为,原告方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在样品的采集、保管及鉴定过程均不合规定,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偏差,对该亲子鉴定不予认可。并且,赠与是基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而本案涉及的房产并非原告所有,是自己向案外人借款购买的,原告并未出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在法院释明下,被告魏女士拒绝申请重新鉴定,并称在原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也拒绝配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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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依法推定女儿非亲生


    法院审理认为,现原告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原告疑似不是被告小甜、小梦的亲生父亲,而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在双胞胎子女跟随其生活只有其有条件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依法推定原告关于其并非被告小甜、小梦亲生父亲的主张成立。


    被告魏女士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直接登记在被告小甜、小梦名下的行为,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小甜、小梦;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还约定将该房屋室内家具家电赠与小甜、小梦。常先生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上述财产赠与被告小甜、小梦,属于重大误解,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条件。


    对于被告魏女士辩称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认为,婚后一方购买的房屋,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是否因购房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可另案处理。


    现涉案房屋已被魏女士出售,且房款为魏女士所管理,故原告撤销赠与后,原告有权对上述房款进行分割,取得其应得份额并要求魏女士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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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魏女士存在隐瞒两双胞胎子女与原告无血缘关系的过错,导致原告发生重大误解作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进而引发本次纠纷,两次鉴定支付的鉴定费4000元属于原告为证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应由过错方即被告魏女士承担。


    综合双方情况,法院更终判决撤销原告常先生对被告小甜、小梦关于涉案房屋房屋(含家具家电)的赠与,被告魏女士给付原告常先生房屋价款87.5万元及鉴定费4000元。


    现该案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本内容源自://www.akbchina.com/news/2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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