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亲子鉴定关系

发布时间:2020-02-27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很多做诉讼亲子鉴定关系确认的,今天小编就来讲讲诉讼亲子鉴定。当事人间亲子关系之存否产生争执时,除透过前述当事人间之合意解决外,即须藉由法律所预设之亲子关系纷争解决途径。


    一、否认之诉


    于婚生子女之部分,因受婚生推定而形成法律上亲子关系,如欲推翻此法律上之推定时,必须依《民法》第1063 条第2项规定,由夫或妻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否认之诉。如当事人间逾越此提诉之除斥期间,则任何人不得再就此亲子关系为争执,受推定之亲子关系即完全确定下来。

诉讼亲子鉴定关系

    二、认领之诉


    于非婚生子女部分,如该子女为"事实上之非婚生子女"时,亦即,其未经生父认领或抚育者,得依《民法》第1067条强制认领之规定,由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认领之诉,请求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认领其为生父之子女,惟同条规定认领之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后2年内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后7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三、认领无效之诉


    认领人之认领有无效之原因时,该认领行为即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惟因认领当时已为认领之户籍登记,在台湾地区户籍登记乃身份关系唯-公示证明方式,- -旦为认领之登记后,非得法院之确定判决,任何人不能任意去除。因此,对于无意思能力人之认领、反于真实之认领或对于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为认领等,均为认领无效之原因φ ,利害关系人得依《民事诉讼法》第589条提起认领无效之诉,订正户籍上之不实认领登记。


    四、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所谓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系指原告以特定人间之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主张为其诉讼上之请求之诉。现行人事诉讼程序虽无该诉之明文规定,但新修正之《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已扩大确认诉讼之范围,因此确认亲子关系存否之诉乃系以法律上之亲子关系有所争执且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时,在不抵触现行人事诉讼程序下,补充性地适用《民事诉讼法》- -般程序之确认诉讼,作为主张特定人间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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