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在安康社会安康有哪些重要用处

发布时间:2020-02-27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DNA亲子鉴定在安康社会安康有哪些重要用处,下面小编来说说DNA亲子鉴定案例吧。亲子间之血缘关系是否存在,影响当事人之权利至巨,为证明亲子间之血缘关系存在与否,使用DNA指纹之鉴定技术,目前已经广泛适用于台湾地区之诉讼实务上,举1998年下级法院之若干判决可以得知。


    (一)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高雄高院1998. 02. 27、台北地院1998. 08. 04、士林地院1998. 06.12、嘉义地院1998. 02.11、台南地院1998.07.2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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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新竹地院1998. 09.19)。


    (三)婚生否认之诉(台北地院1998.09.14、新竹地院1998. 05.22、嘉义地院1998.07.07、台南地院1998. 08.03等)。


    (四)确认认领无效之诉(台湾高院1998. 06.23.板桥地院1998. 01.23、台北地院1998. 04.24等)。


    (五)认领子女之诉(板桥地院1998. 10.03)。


    此外,女子再婚违反禁婚期间所提起之确定其生父之诉(《民事诉讼法》第592条),虽未见及相关判决,然对此亦可使用DNA指纹之鉴定技术应无疑问。鉴定亲子间之血缘关系,一般以生父与其子女之间始有意义,因为依《民法》第1065条第2项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生母与其所生子女,因分娩之事实清楚,自无鉴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之必要,但或因医院之抱错婴儿,或因近来人工协助生殖技术之急速安康,甚或复制人类之情形,生母与子女之亲子关系,有时亦须鉴定,尤其于所谓之代理孕母之情形尤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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