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检体的来源和意义

发布时间:2020-03-09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一)用语


    在DNA鉴定中,系采用表示人类DNA多型的区域,在此称为"**位"(LOCUS)。当记载**位时,除一般性使用的名称外,也希望附记D片段(segment)的编号。


    将一个**位显示多型DNA区域的碱基序列,称为"对偶**"(al-lele)。对偶**有因某区域碱基序列碱基之一部置换、插人、欠缺者,相连重复之重复单位次数不同者,抑或藉由重复单位内部构造变异之不同者等等。对偶**的名称有依学会所使用之名称者,但对于相连重复序列的情形,可能的话,希望采用重复单位之重复次数为其名称。

DNA亲子鉴定检体的来源和意义

    (二)DNA信息的意义


    人类DNA序列除了同卵双胞胎外,在每个人之间存在有非常多不同的区域(**位),但是,现在的DNA多型分析方法仅是分析这些众多不同区域的一小部分而已,实际上,识别能力是取决于被使用的**位的数量、性状或鉴验的方法。而对于每个**位鉴验方法的信赖性,如法庭有要求时,鉴定案例必须个别地予以证明。


    (三)检体的来源


    有关DNA鉴定,系就所提出之资料为鉴定,鉴定人对于资料的来源不负有责任,但鉴定人对于资料来源漠不关心亦非妥适,因此,有必要确认资料的采取、移转及保管等程序能够正确无误地执行。


    (四)鉴验的品质保证及成熟度的保证


    实施DNA鉴定的机关应采用学术上已确立、一般上被容许的鉴验方法为之,而且必须熟练该鉴验方法。如法院有要求时,必须提出此鉴验方法之依据。


    (五)再鉴定之考量


    除了可以反复采取的对照资料外,对于无法再度采取的检体,希望尽可能考虑到再鉴定的可能性而保存一部分未抽出的DNA检体。对于不得不消耗全部检体的情形,鉴定人应尽可能详细地记录鉴定过程。鉴定人对于所有的鉴定,如果法院有要求时,应出示详细记录鉴定经过的鉴定手册(note),特别是在检体全部耗尽的情形更是如此。


    (六)社会性的问题


    DNA信息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应作为个人的隐私加以保护,又,DNA鉴定除了基于犯罪侦查等法律上之程序外,亦须于当事人同意才能实施。在一般法医学领域DNA鉴定所使用的**位是属于非密码区,不会被翻译为蛋白质,故与遗传性疾病几乎没有关联。但是,即使在非密码区域,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亦不应该有不必要的提示或说明。再者,遗传疾病的来源**及特殊感染病症的病原体等,有可能形成社会上个人差别对象之虞的**位DNA检验,则不能被用来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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