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对鉴定人的保障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为了规范DNA鉴定机构和DNA鉴定人的DNA鉴定活动,保障DNA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安康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DNA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DNA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DNA鉴定程序是指DNA鉴定机构和DNA鉴定人进行DNA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本通则适用于DNA鉴定机构和DNA鉴定人从事各类DNA鉴定业务的活动。

DNA亲子鉴定对鉴定人的保障

    DNA鉴定机构和DNA鉴定人进行DNA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DNA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DNA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安康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DNA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DNA鉴定机构和DNA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DNA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DNA鉴定收费执行有关规定。


    DNA鉴定机构和DNA鉴定人进行DNA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DNA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DNA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DNA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DNA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DNA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DNA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DNA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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