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DNA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DNA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DNA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事实收养无户口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安康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安康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DNA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安康专院校毕业生
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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