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拒绝亲子鉴定会产生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0-07-15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上海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DNA亲子鉴定技术因其极高的准确率和客观性在当前甄别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因此,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确认中,尤其是在子女与生父关系的确认中,往往因为身份关系的确立和推翻所可能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如家庭的稳定、抚养义务的确立或重新确立以及涉案人的名誉等,当事人出于利害关系的综合考虑,会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在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亲子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在使用过程中同样遵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同时,还要受身份法特殊性的约束。其结果是在不同的诉求中,对申请亲子鉴定者要求承担的举证责任要求截然不同,而申请者承担举证责任的程度也就是推定被申请者拒绝亲子鉴定要承担于己不利后果的界限。这种理念在《婚姻法》DNA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再次予以明确。上述解释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安康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安康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安康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海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拒绝亲子鉴定会产生什么后果

    也就是说,在婚生子女的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中,法律对申请亲子鉴定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即可以使举证责任转移到持相反主张的被申请方,申请方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这既体现了证据规则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对现有婚姻家庭关系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价值追求。在婚生子女的否认中,申请方必须提供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必要证据。


    实践中,这些证据包括:


    (1)否认亲子关系的DNA鉴定结论;


    (2)否认亲子关系的血型证据;


    (3)父方或母方的自认;


    (4)在母方可能的受胎时间内,父方不可能与其同房(如在狱中服刑)等,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必要的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申请人,这时候,被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而在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中,由于首先要解决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此,非婚生子女一方只要能够证明母方与被申请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如同居的事实、在宾馆开房的事实、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甚至双方有亲密关系的合影等足可以使法官相信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都可能使举证责任转移到被申请人,这时候,如果被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安康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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