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方不要孩子,做亲子鉴费用多少钱,亲子鉴定确认关系能拿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09-03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女方不要的,可以要求其支付应当支付的孩子抚养费,对方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经过判决对方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安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安康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2、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也可由男方抚养。

  4、子女为八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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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dna亲子鉴定流程

  1、咨询预约鉴定,先线上咨询预约DNA亲子鉴定中心。

  2、采集样本。在预约时间到上海安康亲子鉴定中心现场采集样本,或者自行在家采集样本然后匿名邮寄到上海安康亲子鉴定中心。DNA亲子鉴定中心还提供上门服务,可预约工作人员上门采集样本。

  3、实验室鉴定。采集好的样本送往实验室开始做DNA鉴定,一般5个工作日出结果,7个工作日发报告,加急更快可3小时出结果。

  4、通知结果。鉴定结果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鉴定报告可以邮寄到委托人本人手中或者自取。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胎子女,须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及以上子女的,按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子做亲子鉴定后男方可以找女方要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没有结婚证就不是夫妻关系,但孩子抚养费即使不抚养孩子一方也是需要支付的,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的。双方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育有孩子,则双方均有义务抚养孩子,如果孩子随一方生活,则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如同婚生子女一样。

  《中华安康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3)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安康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增加或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安康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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