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在家庭中的争端(真实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2020-02-27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亲子关系之争端主要在于厘清当事人间是否具有法律上之亲子关系,以及因此而衍生之权利义务而言。虽然亲子争端之种类可能有诸多型态,但主要关键在于鉴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子血缘关系,以作为主张权利之依据,为配合此需要,台湾地区除大型医院外,甚至已出现专门检验DNA之鉴定中心,声称三日即可鉴定出结果D,足见亲子关系之争端已悄然发生在吾人之周遭。更近即有一颇受瞩目之案例,歌手齐秦与前女友所生之子一-伟伟(现已14岁),诉请法院请求齐秦给付抚养费用并请求其认领,该案经法院命令两造同赴调查局进行DNA亲子关系鉴定后,证明齐秦与伟伟之间的亲子关系确定率为99. 98% ,法院于收受DNA鉴定结果通知书后表示,本案事实关系已臻明确,当事人双方有必要先进行庭外调解,而齐秦亦当庭表示愿意抚养其子伟伟。按自然亲子关系之形成与消灭,原则上系以血统联络之有无为依据。案例中,齐秦与前女友在伟伟受胎期间并无婚姻关系存在,依《民法》第1063条第1项之规定,伟伟无法受到婚生推定效力所及,于身份关系上,属于齐秦的非婚生子女。换言之,伟伟与齐秦之间,仅存在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于法律上不生任何权利义务。依现行法,非婚生子女必须经由生父之任意认领或有生父抚育之事实者(《民法》第1065条第1项),始能成为生父的婚生子女;或于一定期限内,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其生父认领为生父之子女(《民法》第1067条)。不论任意认领、拟制认领抑或强制认领,所依据更底层者无非是"亲子血缘之存在与否".

亲子鉴定在家庭中的争端(真实亲子关系)

    因此,在亲子关系争执事件中,真实亲子关系之解明,有两大关键因素:


    ***亲子血缘关系是否得以确定;


    第二法制度下当事人意思之作用程度。前者涉及的是,在亲子关系争执事件中,能否有效利用科学鉴定技术,证明亲子血缘关系之存在与否。质言之,纵使以今日科学技术之进步程度,理论上任何有争执的亲子关系都能以DNA科学鉴定之方式解明真实,然而,当事人间若不能配合进行DNA鉴定时,法院即无从依客观科学证据判断当事人间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例如,前述案例中,伟伟纵然起诉请求齐秦认领,但若齐秦一直拒绝法院之鉴定命令时,则真实之亲子关系。


    即难以依客观证据为判定。故法制上如何确保当事人间真实之亲子关系得以依科学技术解明,即属重要。另外,当事人意思之作用程度亦为影。响亲子关系之形成与消灭之关键因素,此乃法制设计上并非完全贯彻真实主义使然,盖如彻底地贯彻真实主义时,不仅客观上如有血缘关系即须成立法律上之亲子关系,甚且之力量更须主动介人,使事实上之亲子与法律上之亲子完全一致,如此不仅侵害当事人之隐私权,而且亦使负担过大,其不当自明口。换言之,立法政策上应思考的是,在尊重血缘的前提下,当事人意思作用之可选择程度到哪里。例如,婚生否认之诉之起诉权人、起诉期间之规定或者认领之诉之起诉权人、起诉期间之规定等等均为此而设。


    安康亲子关系的课题,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并调和家庭和平及身份关系的安康性。近年来台湾地区家事案件骤增,然而在现行法制下,亲子关系事件的处理,均由法院民事庭依人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民事审判采公开审理方式,当事人又可委任代理人出庭,自己不必出面,故难以期待法院针对于家庭纷争及子女利益达成妥适的裁判;甚至当事人对于实体亲子关系并无争执,但为确定真实的身份关系,却必须以人事诉讼为之,不仅造成法院的负担,亦形成当事人的讼累,徒增当事人的对立与冲突。因此,处理亲子关系事件的程序上,如何适度地介人公权力,采取调解前置主义并积极运用科学鉴定,避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互揭隐私,造成彼此对立的升级与仇恨,并周延保护当事人隐私及人际和平,以创造子女更佳利益,实系今日处理亲子关系事件之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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