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受理鉴定后的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DNA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DNA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DNA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DNA鉴定机构、DNA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DNA鉴定机构对安安康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DNA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DNA鉴定人进行鉴定。DNA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安康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DNA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安安康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安安康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DNA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DNA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DNA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DNA鉴定人所属的DNA鉴定机构提出,由DNA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DNA鉴定机构作出的DNA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DNA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DNA亲子鉴定受理鉴定后的流程

    DNA鉴定机构和DNA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DNA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DNA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DNA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DNA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DNA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DNA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DNA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DNA鉴定机构应当自DNA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DNA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DNA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DNA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DNA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NA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DNA鉴定人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NA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DNA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DNA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DNA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DNA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DNA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DNA鉴定机构进行,但原DNA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DNA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DNA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DNA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DNA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DNA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更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DNA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DNA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DNA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DNA鉴定人完成鉴定后,DNA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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