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DNA亲子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DNA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DNA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DNA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DNA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DNA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DNA亲子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DNA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DNA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DNA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DNA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DNA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DNA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安安康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DNA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DNA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DNA鉴定委托书。DNA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DNA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DNA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本内容源自://www.akbchina.com/news/3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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